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深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60号2单元21层2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67147321。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井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关于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21)粤0606刑初36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人**深退赔被害单位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财物损失人民币40696元。因**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款项3544.01元,缴纳(2022)粤0606执2762号案罚金2000元后,余款1544.01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
4.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企业注册信息。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款项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6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