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60号2**21层2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焦作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焦作市**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84411元,并支付以398441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675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因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0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2、2020年4月16日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名爵汽车(注册日期2012年),期限为二年(2022年4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二被执行人无不动产。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房产,二被执行人无房产。 五、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公积金。 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被执行人***无不动产。 七、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向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房产,被执行人***无房产。 八、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保全查封***(身份证号:4108027××××××××)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和平中街86号中孚商场2层85号商业用房一套(所有权证号:0430100347号),期限三年(2022年3月6日查封期限届满)。2020年9月11日向焦作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身份证号:4108021971××××××××)无重复、注销户籍信息,故本院保全查封***的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 九、通过本院调查,二被执行人在本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兰考县人民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调查令。 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十一、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上述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