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回祥新村36幢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60号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3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