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回祥新村36幢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60号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为了方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的皖H×××××宝马牌汽车、皖H×××××波罗牌汽车各一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有变卖、过户、隐藏、毁坏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觉将被查封车辆交至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