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60号2**21层2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润基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名爵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变卖、转让、毁损,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限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查封的“豫A×××××”车辆交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