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与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11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泓潞,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万元整,及滞纳赔偿金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每天1%计算,计26800.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4日,原、被告签订《幕墙安装费用结算协议》,同年3月27日签订了《卫生厅宿舍增加井道幕墙整改协议》。两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工期和施工质量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筹备购买相应材料,并在工期范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施工任务。上述《协议》第1条第3款规定:整改完毕双方签字确认为准。被告方代表人石某某与证明人徐某均签字确认;《协议》第2条规定:原告整改完毕后,被告应于1日之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1万元,如不付,按每天百分之一赔偿。以上所述石某某和徐某出具了三份证明材料。被告不讲诚信,随意扣留原告应得的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致使工人工资受到影响。为了讨回公道,特诉至历下人民法院,以期公正裁决。
天发电梯服务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所述的承包事实认可,但是对过程不予认可。原、被告确认承包关系后,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在原告基本完成施工事实后,被告发现原告所进行的施工存在诸多问题,故于2019年3月24日与原告签订幕墙安装费用结算协议,目的是进一步确认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相应整改问题。在协议中,仅系对于山东省第二监狱宿舍整改内容进行载明。故后期于2019年3月27日另行签订卫生厅宿舍增加井道幕墙整改协议,该上述两个协议明确载明该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在1年内原告应尽相应的装修维护义务,但在原告交工后经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出具了上述两个工地监理工作联系单一份,两份联系单明确载明该施工存在诸多问题,出现问题后被告积极与原告联系整改事宜,但是遭到原告拒绝。最终系被告自行联系其他施工单位予以整改,造成了被告3万元损失,我方也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我方因其过错产生的3万元赔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4日,***与天发电梯服务公司签订的幕墙安装费用结算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卫生厅宿舍(2台)、山东省第二监狱(2台)旧楼电梯加装工程的井道幕墙安装工程及警察学院加装电梯走廊增加窗户(8个)工作,就工程款达成以下协议:玻璃幕墙:390元/㎡,不锈钢300元/㎡,费用合计:324372元(卫生厅宿舍163068元,山东省第二监狱宿舍158304元,警察学院增加8个窗户费用合计3000元);售后服务: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期间若工程范围内各部件、部位、整体或单件的损坏、脱落变形、开裂、渗透、密封胶开裂、密封条开裂等问题应及时给予保修(不可抗力除外,如人为、地震、海啸等因素引起);质保期自本协议签订后第二日计算;付款方式:甲方将款项转入乙方指定账号;甲方已支付乙方26万元,剩余64372元;甲方将64372元无息转入乙方指定账号;双方责任:自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拆除山东省第二监狱宿舍井道幕墙施工吊篮;自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64372元;甲方所提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在3日内整改完毕,以最终双方签字确认为准;双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若出现违约,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对方索要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每超出1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工程总价款的10%/天进行赔偿,直至履行完毕。***签名按手印,天发电梯服务公司盖章,经办人签名,证明人徐涛签名。
2019年3月27日***出具山东省第二监狱2019年3月24日至26日井道幕墙施工吊篮拆除完毕,所提问题整改完毕的证明,石开元、徐涛签名予以确认。当日,***与石开元签订卫生厅宿舍增加电梯井道幕墙整改协议,载明:整改项:去除钉子、整改胶条与玻璃胶、整改完毕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以上整改项目于2019年4月1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按质保金(1万元)10%/天扣除;乙方整改完毕后甲方应于1日内一次性付清乙方质保金(1万元),逾期不付按质保金(1万元)10%/天对乙方进行赔偿;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54372元,剩余1万元作为以上整改项质保金,除卫生厅宿舍整改项质保金外,其余项目账目结算完毕。注:人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玻璃损坏不在此次整改范围。***签名,石开元代表天发电梯服务公司签名,见证人徐涛签名。2019年4月10日石开元给***出具证明,载明:玻璃胶条与玻璃胶已整改完毕,4月10日卫生厅宿舍玻璃幕墙边条钉子(3个)已去除。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4372元,尚欠***1万元未付。
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分别提供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的编号为XDZA20190328-1号和编号为XDZA20190411-1号监理工作联系单,分别载明工程名称:山东省第二监狱宿舍小区6号楼1单元、7号楼1单元和卫生厅宿舍2号楼1单元、2单元加装电梯工程,甲方天发电梯服务公司,时间2019年3月29日和4月11日,事由:电梯井道外装饰不锈钢套整修工程及破损玻璃整修工程,以证明***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天发电梯服务公司未将该监理结果通知其本人,亦未通知其整改,其后果应由天发电梯服务公司自行承担。天发电梯服务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24日和27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2019年3月27日的协议约定,***整改完毕后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应于1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1万元。***已于2019年4月10日前整改完毕,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应支付***质保金1万元。现***要求天发电梯服务公司支付质保金1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双方协议约定,逾期不付按质保金(1万元)10%/天对***进行赔偿,但是该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酌定天发电梯服务公司向***支付违约金(以质保金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天发电梯服务公司称双方协议约定工程质保期限1年,质保期内***应尽相应的装修维护义务,本院认为支付质保金1万元并不影响***有1年承担相应的装修维护义务,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天发电梯服务公司称因***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致其损失3万元,其口头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其损失3万元,但因其未提交书面的反诉状,亦未交纳反诉费,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况且天发电梯服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联系单后,其通知***进行整改而***不予整改的有关证据,故对其反诉,本案不予合并处理,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1万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二、被告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元,由被告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云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人民陪审员  田相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亓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