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3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曙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10-1号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2)苏048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