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再22号

监督机关: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浩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建平,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原审第三人: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8180385XP(1/2)。

法定代表人:***。

二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文俊、陈建平、***及原审第三人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浙05民终2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湖检民监[2020]33050000004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浙05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7)浙05民终210号民事判决和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型茂

审判员  郑 扬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