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3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平,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一审第三人: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张文俊、陈建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浙江环球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5民终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查清应查事实。案件中有诸多事实被法院选择性忽视。1.2014年6月13日《借款担保协议》系陈建平、***在***、张文俊威胁下违反自身意愿签订合同,且款项全部直接支付给***,而未支付给陈建平、***。2.***确认***所借款项仅2012年500万元借款,***在原审中提供了1000余万元还款凭证,故上述借款已还清,而2014年借款合同的目的即是归还2012年借款。***、张文俊明知前一笔借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利用陈建平、***的不知情逼迫二人签署借条,符合敲诈勒索的情形。3.张文军与***系上下属关系,2014年借款转账时间为凌晨,且该两笔款存在循环转账的情形等均证明2014年借款系虚假。(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原审因***还款行为、以及陈建平、***发催款函认定2014年借款合同有效错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因之后的任何行为而补正合同效力,且***曾在法庭上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并未采纳。(三)原审庭审程序错误。1.一审法院同意***调取***、张文俊2014年借款前后银行流水的申请,并发送调查令,但因银行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未调取成功,而一审法院再未派员前往,以致一审庭审时未调取到位。后二审法院调取部分流水,但仍认为证据不足,当***提出再次补充调取时,二审法院未再次调取。2.原审中对于法院责令张文俊庭后说明或提交证据证明的内容,张文俊事后均未说明,而原审直接作出判决错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条第(二)、(五)、(六)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文俊答辩称,(一)本案借款合同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是否已归还2012年500万元借款与案涉2014年借款缺乏关联性,即使存在2012年500万元借款已经归还的情况,也系***、***、陈建平、***之间的纠纷,与张文俊无关,应另案处理。且二审已查明***与***尚有其他款项往来,***后续行为说明2012年500万元借款并未归还。(三)***主张借款无效与其在2016年9月10日向***发出的催款通知自相矛盾,其以实际行为认可借款合同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四)***主张其受胁迫签署借款合同缺乏证据证明,虽其向公安报案,但公安仅做询问笔录,并未做结论性意见。综上,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14年6月13日《借款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案涉《借款担保合同》所涉500万元借款系用于归还2012年***所欠***之500万元,本案一审原告***认为张文俊、陈建平、***恶意串通损害***及环球公司利益,故主张合同无效及返还100万元损失。一、二审均驳回***诉讼请求后***并未申请再审。***二审上诉及申请再审主张该500万元***已还清,且张文俊、***恶意串通,胁迫对还款情况不知情的***、陈建平签署借条,构成敲诈勒索,相应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案涉《借款担保合同》签署后,虽***、陈建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陈建平的陈述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公安机关并未就相关情况作出立案决定或其他处理结论,故报案行为不足以认定本案存在恶意串通或胁迫等情形。2.张文俊就案涉借款诉陈建平、***、***、环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相关法院仍在二审审理中,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已实际还清相应款项。且2014年7-8月,***向张文俊分三次归还共计100万元款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环球公司亦向张文俊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故***以实际履约的行为证明了案涉《借款担保合同》的真实性。***、陈建平亦于2016年9月10日向***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归还500万元款项,证明二人亦认可案涉500万元的借款关系。3.就一审法院未予调查的***、张文俊银行账户信息,二审中已进行调取,故一审中的程序瑕疵已经弥补。二审庭审中对于法庭提问部分,张文俊代理人经与张文俊核实后亦在庭后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故二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五)、(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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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颜晓杰

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