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02民初3994号
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特菱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饶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