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063号
申请人: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74870053R,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4660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空调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无锡方舟流体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戴 雷
人民陪审员 杨 玲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