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1417号
上诉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53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本合同项下争议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杭州市下城区。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由此,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缪 蕾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茹 愿
书记员 翁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