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恢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童学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经济开发区幸福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676193579。
法定代表人:黄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孜州明珠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磨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746944534R。
法定代表人:谭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被执行人:杨玉会,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关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公司)与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鑫油脂公司)、甘孜州明珠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花园酒店)、黄东、杨玉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77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78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79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80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81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471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杨玉会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交银信托公司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保险公司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向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梓潼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名下有公积金和理财产品;通过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交银信托公司对明珠花园酒店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定县的土地[土地证号:泸国用(2002)字第0××1号]及地上14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财产)享有抵押权,本院查封评估案涉财产后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但因无人竞买流拍。因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东鑫油脂公司和明珠花园酒店实质合并破产,该院于2021年9月9日来函请求中止对东鑫油脂公司和明珠花园酒店相关案件的执行,将查封、扣押、冻结东鑫油脂公司和明珠花园酒店相关财产的处置权移送该院,本院决定中止对东鑫油脂公司和明珠花园酒店的执行,将案涉财产移交该院处置。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恢复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交银信托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中,因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东鑫油脂公司和明珠花园酒店实质合并破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甘孜州明珠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二、终结对黄东、杨玉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东、杨玉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