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异5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04717641。
法定代表人:房毅,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张健鑫,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童学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佛光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6991598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迎宾大道346号10幢1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570722064E。
法定代表人:王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陈贵莲,女,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黄文良,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被执行人:任德蓉,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被执行人:王福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陈宗琼,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在执行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身份证明、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凭证、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9)乐市嘉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9)乐市嘉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8月7日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2020)川18执226号裁定指定由本院执行,2021年1月15日本院以(2021)川1826执59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202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9)乐市嘉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确认的债权让与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并与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之间的债权属于可转让债权,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将对被执行人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享有的债权让与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并通过邮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该转让对被执行人峨眉山易都文化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都酒店投资有限公司、***、陈贵莲、黄文良、任德蓉、王福华、陈宗琼发生效力。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本院(2021)川1826执5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 燕
审判员 李林清
审判员 郭 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