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童学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经济开发区幸福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5676193579。

法定代表人:黄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孜州明珠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泸定县磨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746944534R。

法定代表人:谭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

关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公司)与四川东鑫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鑫油脂公司)、甘孜州明珠花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花园酒店)、黄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履行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77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78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79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80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81号、(2016)川成蜀证内经字第262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20)川成蜀证执字第471号执行证书生效后,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未履行法律义务,交银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交银信托公司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向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名下有大额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理财产品。根据交银信托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发现交银信托公司对明珠花园酒店名下位于四川省泸定县××镇的土地[土地证号:泸国用(2002)字第0××1号]及地上14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财产)享有抵押权,本院已进行查封并完成价格评估,因四川省梓潼县公安局来函建议暂停处置,故暂未进行拍卖。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交银信托公司,其对暂停拍卖无异议。除案涉财产外,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交银信托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交银信托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东鑫油脂公司、明珠花园酒店、黄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