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7执2916号
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按照(2021)鲁13民终364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390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32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6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176.00元、护理费784.00元、伙食补助费31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案件执行费3856.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