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530号
原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临港产业园中心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968343XH。
法定代表人:何中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缨,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771205X8。
负责人:王洪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玲,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朋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翟少华
书 记 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