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3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临港产业园中心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07968343XH。
法定代表人:何中余,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临沂鑫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