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04民初456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张画画,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43号院1号楼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负责人:张帆,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张画画、恒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张画画、被告恒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岭、被告太平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时间:2020年8月28日。
二、肇事车辆情况: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张画画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恒兴公司,该车辆在太平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三、受损车辆情况:豫A×××××号车辆,事故发生时由原告***驾驶,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案外人徐万松,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该车辆,承包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该车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具有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原告***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事故后该车辆在郑州车养家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原告认可被告太平郑州公司已经向维修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0000元。
四、事故责任划分:被告张画画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王雪巧无责任。
五、豫A×××××号车辆停运损失:原告提交的郑州车养家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证明显示2020年9月6日车辆维修完毕,根据事故发生时间,停运天数认定为9天。原告提交的郑州平达智能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营运数据时间较短,且不能证明该车的实际营运净收入。诉讼中被告太平财险郑州公司认可参照372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考虑车辆的营运成本,结合市场行情,按照372元/天计算较为合理,予以认定。经计算停运损失共计3348元。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7480元(748元/天×10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自愿放弃本次事故无责车方(即王雪巧车辆)的赔偿。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画画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王雪巧无责任,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系豫A×××××号的实际承包人且事故发生在承包期间,该车辆损坏停运影响了原告***的正常收益,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原告的停运损失为3348元,被告张画画驾驶的车辆在太平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交强险限额已使用完毕,且原告放弃无责车方的赔偿(赔偿限额为100元),故被告太平财险郑州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248元,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32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14元,由被告张画画负担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子璐
书记员单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