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4民初1685号
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3562元,由原告深圳市瑞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