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4民初1020号
原告:***,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荆门市东宝区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厂房1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叶威(集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解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