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243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小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063818102。
法定代表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沭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