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小湖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三信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信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6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92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信文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或仅有少量小额存款,不足额,且卡已冻结。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车管所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已无查封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鲁L×××××号牌奥迪轿车一辆、鲁L×××××号牌奥迪轿车一辆、鲁L×××××号牌丰田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山东三信文具有限公司名下有鲁L×××××号牌奥德赛汽车一辆,均已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多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三信文具有限公司有其他可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管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