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小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063818102。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海川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牛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693069177。
法定代表人:卢世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海川文具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67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809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不足额,且卡已被冻结,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到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后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