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784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先香,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益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872387780,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大街村(北坛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11227063818102,住所地莒县城阳镇小湖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田文元、***、日照益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春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
因原告***一直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18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向其发出诉讼费用催缴通知,限其在收到诉讼费用催缴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在本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原告仍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培培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