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

郑州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郑州大公仓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路**(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闫威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芊***网络科技有。住所地:河**省郑州市惠济区**阳路**号**号楼**号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公仓储自动化设备有。住所地:河**省郑州市**区嵩山**路**号楼**单元**号41号。
法定代表人:化丽芳。
上诉人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德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芊慧公司)、被上诉人郑州大公仓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仓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德粮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威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晓,郑州芊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到庭参加诉讼,大公仓储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经过现场勘验,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包括:测控微机、测控主机、多个并联的测控分机、在测控分机内为太阳能板及电池,在测控分机下挂有温度传感器、在测控分机下部突出部分为标准扩充接口、旁边为数据传输单元,远程微机、数据总线、在联网机柜中显示为测控主机在上游与所述测控微机及所述远程微机连接、在下游与所述测控分机连接部分,同时在被控侵权产品测控微机中显示页面为大公仓储公司,在该页面左上角显示有鹤壁德粮公司的商标。而鹤壁德粮公司与大公仓储公司签订的《产品代理经销合同》显示,鹤壁德粮公司销售的是无线太阳能粮情测控分机、主机、监控软件和温湿度模块,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并不一致。因此,查清整套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主体,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审理本案的关键。另外,鹤壁德粮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先使用的事实,而一审判决对这些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知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  刘铁良
代理审判员  梁培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