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

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73行初6178号
原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中段路西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闫威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鹏,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第三人胡学润。
原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针对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对专利号为201020610584.1、名称为“太阳能无线智能化联网控制平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第301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16日,原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卓锐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仁婧
书记员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