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

滑县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与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10480号
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威众。
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德粮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丰泽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