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丹棣电梯有限公司

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湖北丹棣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5194号
原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勤,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琦,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丹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丹棣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奥克虏伯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