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初990号
原告:北京信高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博尔实验室装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信高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尔实验室装备配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信高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高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信高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北京信高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