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

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1102民初853号
原告: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东岳路下曾家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武,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路泽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萍: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佩璐: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亚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工程施工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337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专门经营特种经济苗木种植。2014年8月原告流转承包了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边家村二社陈玉莲的5亩地种植油用牡丹。2016年6月,因被告所属的总干下段现场一干渠边家村过境段主渠渠底一处塌陷,致该地的2.5亩`油用牡丹严重受损并死亡。2015年安定区油用牡丹的招标价为0.9元,经核算,造成损失的牡丹苗木有375000株,对原告造成了337500元的损失。事发后,原告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形成诉讼。
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辩称,原告方诉讼主体不明,诉状中书写的原告为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合作社,诉状后面具状人处的盖章为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前后不一致,且经查诉状中书写的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合作社不存在;原告方所述被告所属的总干渠下段现场一干渠边家村过境段渠底塌陷事实不存在;原告方是否确实遭受了337500元的损失,这一事实无法查明;即便原告确实遭受了财产损失,也与被告方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所属的引洮工程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边家村段渠道漏水,流入内官营镇边家村盖家庄社陈玉莲所有的“大滩口”地块,该地块2014年8月15日流转给原告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油用牡丹的育苗地,油用牡丹的种植需排水良好的壤土,切忌在涝洼地种植,因渠道漏水致原告种植的油用牡丹1.009亩受损,每亩损失牡丹苗木118667株,另查明,2015年12月25日,定西市安定区2015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苗木采购中标公告显示,油用牡丹旱地3年生以上实生苗每株0.7元。本院依职权对现场所做的勘验笔录,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原告油用牡丹致损原因的认定,原告提供的证人汪彩龙与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能够证实引洮工程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边家村段渠道漏水致原告种植油用牡丹的地块过水,根据油用牡丹的种植技术要求能够证实牡丹死亡原因系地块积水所致;关于致损面积的认定,从现场勘验及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实,漏水处是从该地块南边苏卫国地中从西往东100米处流入,积满后从地块北边流出,原告流转的该地块东高西低,北高南低,现场勘验从南往北第四、五垄油用牡丹每平方米227株(高密度区),换算成每亩是151334株,与原告陈述的每亩15万株比较没有损失,从南往北第三垄油用牡丹每平方米49株(低密度区),换算成每亩是32667株,故受损地块为从南往北第一、二、三垄,每垄宽度2.2米,长度从进水口至地块西边为102米,面积1.009亩;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中标公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中标单位不是原告,结合中标公告可以看出,中标的油用牡丹生长地,生长年限均符合原告种植的油用牡丹,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张的被告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施工管理不善,对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受损面积及受损苗木株数,应以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每亩受损118667株;牡丹苗木的单价,结合财产损失时定西市安定区2015年度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苗木采购中标公告认定为每株0.7元;对被告辩称的引洮工程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边家村段渠道没有破损,也没有漏水和即使发生漏水也不能证实漏水与牡丹苗木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的原告方诉讼主体不明,诉状中前面书写的原告与诉状后面具状人处的盖章不符,该笔误不影响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苗木损失8381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2元,由被告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948元,原告定西亚武绿源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马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