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01民初901号
原告: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清加工承揽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南州前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向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