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枣民三初字第491-1号
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756元,保全费3770元,两项共计8526元,由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宝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梁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