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2186号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X。
法定代表人:孙绍强,总经理。
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创新华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XX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