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4执保143号
申请人: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西10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绍强。
被申请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山东省鑫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为37×××26;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兴氟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为91xxx13。本案保全事项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4执保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