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929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40号润沁园路住宅小区A栋2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药材市场长沙大道81-8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廉桥药都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2元,减半收取9876元,由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