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天润五晟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8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上河国际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世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纲礼,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男,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润沁园住宅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若飞,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之前交纳受理费。但上诉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张文欢
审判员  姜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粟 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