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天润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0号润沁园住宅小区A栋2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若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东升,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F栋F层。
法定代表人:沈世红。
委托代理人:孙烨,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和2022年9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16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如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申请续冻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到庭,被执行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烨到庭称暂无履行能力。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世红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湖南天润**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5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2591.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2591.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方 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