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某某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218号。
负责人:李旭东,行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南湖路40号润沁园住宅小区A栋2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9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03执118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军强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