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85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东风南路336号。
负责人:汤永红,院长。
第三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0号润沁园住宅小区A栋2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若飞,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及第三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及第三人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9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帅亚
书记员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