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914号
原告: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68号湖南财富中心财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胡革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铁刚,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0号润沁园住宅小区A栋2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若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长沙市华通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陈韶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