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朝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8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592514880T,住所地******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计月红。 被执行人:朝***实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3030932068163,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柳城路五段王府花园28、29、35号楼网点2幢2层207号。 法定代表人:***。 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朝***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2951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朝***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940.00元,执行费1639.00元。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2、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14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信息,本院已对目前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全部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21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要续行查封的,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该项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查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上述财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朝***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6、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至此本案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款0元,执行费0元。 8、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对被执行人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12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 超 书 记 员 桑莹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