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9民初15908号
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六小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