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昌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化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753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通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建设大街329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景阳路123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79805.8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通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分包协议》,原告带领28名农民工到吉视传媒山城镇工地施工,楼内楼外穿线打洞,架杆挖坑等十多项工种的活,被告只给付工程款5万元。28名农民工于2020年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工程尚未竣工,工作量没有确定”为由,判由原告承担给付28名农民工工资。现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故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379805.80元的基础是双方存在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具体、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 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