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581民初2201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财,男,1953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59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女,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女,197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张淑梅,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女,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8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46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女,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女,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曹睿,男,1997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98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王**,男,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
原告:***,男,197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9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98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9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90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河口市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通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主任,住梅河口市。
原告***、**财、***、***、***、***、***、***、张淑梅、***、**、***、***、***、曹睿、王**、**、***、***、***、***、***、***、***、**、***、***、***与被告***、通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以下简称吉视传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8原告的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吉视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张淑梅、***、**、***、***、***、曹睿、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36133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原告28名农民工到吉视传媒山城镇工地施工,楼内楼外穿线打洞,架杆挖坑等十多项工种的活,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不给,原告找到了梅河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该大队多次催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该大队无能为力处理此事。原告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判决。
***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都对,欠工资数额也对。
**通信辩称,原告等28人与**通信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案涉工程**通信已发包给本案的被告***,双方签订有施工分包协议,本案中原告等28人由***雇佣,应向***本人主张权利。本案案涉工程**通信没有竣工,无法确认工程造价,也没有进行验收结算,尚不具备给付工程款的条件。本案原告等28人不具备向**通信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吉视传媒辩称,我公司走的正常的招投标手续进行山城镇农网光纤入户改造工程。我们不清楚原告与通化**公司的劳务关系。我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30日,吉视传媒与**通信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吉视传媒将梅河口市山城镇农网光纤入户分配网工程发包给**通信施工。2018年3月20日,**通信与被告***签订施工分包协议,将施工人工费分包给***。协议约定:**通信提供施工的原材料,***本人负责雇佣员工施工,并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施工人员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和所出现的一切事故及余外费用均由***负责,与**通信无关。结账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出具竣工图纸,验收合格后付款。合同签订后,***招募原告等28人现场施工作业。现经吉视传媒、**通信和***三方确认工程尚未竣工,已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确定,**通信和***之间无法确定人工费数额。现***分别为28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款总额315640元,另有**研、***、***、张淑芝四名农民工工资41860元,因该四人为***介绍到工地工作,其工资款已由***于2020年10月30日垫付。故28原告实际未取得工资款总额357500元。另查明,***等28原告曾于2020年7月30日向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28原告受雇于被告***并与其形成劳务关系。***为原告出具欠据并对欠款额予以认可,***对***等28原告的劳务费负有给付义务。吉视传媒与**通信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通信与***签订施工分包(劳务分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吉视传媒、**通信与28原告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因工程尚未竣工,工作量没有确定,**通信和***之间无法确定人工费数额,本院无法判定**通信应当给付***的劳务费具体数额,原告请求吉视传媒、**通信给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与**通信之间合同纠纷不在本案审理范畴,可另案告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等28原告劳务费357500元,其中***58660元、**财6400元、***19200、***15680元、***9120元、***16480元、***14980元、***13200元、张淑梅12600元、***13560元、**16480元、***8080元、***6560元、***9120元、曹睿14840元、王**15820元、**16940元、***9240元、***8160元、***5600元、***4800元、***9600元、***7700元、***6160元、**9380元、***13600元、***9380元、***6160元。
二、驳回***等28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已减半),由***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