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20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印台区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203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4月8日向铜川市印台区宝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3000元了结此案,下余案件款903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23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胜利
审判员廉政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