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蒋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77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号北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詹金城。
委托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区*-**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3WK90L。
法定代表人:蒋帆。
被执行人:蒋帆,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苏甲乡鱼坝村民委员会鱼坝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蒋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2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9814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其中2016年8月28日计至2017年8月27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3555.4元,2017年8月28日计至2018年8月27日止的违约金不得超过23555.4元,余下依此类推;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98147.50元);被执行人蒋帆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案件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13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职权向房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蒋帆的房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依职权划拨了被执行人蒋帆银行存款人民币7705.2元。经通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退款账户等资料,本院暂无法退付款项。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经查,被执行人蒋帆名下有号牌为云******、云******车辆。本院暂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理。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暂无法退发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777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朱奕波
执行员  陈敏豪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