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6405号
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8657845H,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共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明,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3WK90L,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3区3-28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蒋帆,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江阴市文明体育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