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06民初22777号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詹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蒋帆。
被告:蒋帆,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杰锐公司)与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轩宇公司)、蒋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轩宇公司、蒋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杰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云南轩宇公司向原告支付材料款98147.5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自2016年8月28日计至2017年8月27日,违约金为23555.4元,按逾期款项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每年不超过23555.4元,总额不超过本金98147.5元);2、判令被告蒋帆对被告云南轩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云南轩宇公司因云南昭通市永善县示范小学篮球场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合同,向原告采购球场材料并由原告提供施工服务。根据合同约定,材料款合计178147.5元,签订合同后,被告先支付30000元,原告安排发货,货到云南省昭通市物流点后,被告再支付100000元并提货,剩余材料款48147.5元被告应在2016年8月27日前支付。被告如逾期支付材料款,每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干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相关材料并于2016年10月完成施工。2016年12月2日,原、被告进行对账,确认被告云南轩宇公司尚拖欠材料款98147.5元。被告据此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欠款。此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2017年8月3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云南轩宇公司支付拖欠的材料款98147.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但被告对此未作任何反馈。鉴于被告己出现逾期还款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被告除了应支付拖欠的材料款外,还应依约前述款项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每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干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每年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支付款项的24%。此外,被告云南轩宇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被告蒋帆,被告蒋帆曾通过个人微信账户向原告支付过材料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两被告的财产混同,被告蒋帆应当对被告云南轩宇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云南轩宇公司、蒋帆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云南轩宇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7日,股东为蒋帆,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4年6月6日。
2016年8月15日,云南轩宇公司因云南昭通市永善县示范小学篮球场工程项目,与广州杰锐公司签订合同,向广州杰锐公司采购球场材料并提供施工服务,材料款合计178147.5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云南轩宇公司先支付30000元后,广州杰锐公司安排发货,货到云南省昭通市物流点后,云南轩宇公司需再支付100000元并提货,剩余材料款48147.5元云南轩宇公司应在2016年8月27日前支付。云南轩宇公司如逾期支付材料款,每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干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广州杰锐公司依约交付了相关材料,该球场项目工程于2016年10月完成施工。
2016年12月12日,广州杰锐公司、云南轩宇公司进行对账,确认云南轩宇公司尚欠材料款98147.5元。云南轩宇公司同日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欠款。但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广州杰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广州杰锐公司、云南轩宇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现广州杰锐公司主张云南轩宇公司拖欠材料款98147.50元,有对帐单、承诺书为据,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云南轩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材料款已构成违约。现广州杰锐公司要求云南轩宇公司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云南轩宇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蒋帆系其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蒋帆不能证明云南轩宇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云南轩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广州杰锐公司要求蒋帆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云南轩宇、蒋帆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杰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9814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其中2016年8月28日计至2017年8月27日止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3555.4元,2017年8月28日计至2018年8月27日止的违约金不得超过23555.4元,余下依此类推;上述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98147.50元);
二、被告蒋帆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40元,由被告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已预交本院1370元,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另部分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迳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当庭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天宝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人民陪审员  胡雪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颖蓉
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