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轩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4721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螺狮湾国际商贸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3WK90L。

法定代表人:蒋帆。

关于本院大沥人民法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宇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9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627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刘昊波

执行员  左 婧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惠